(2017)渝0106民初11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锦园业主委员会与重庆天骄爱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锦园业主委员会,重庆天骄爱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1476号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锦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77号。诉讼代表人:陈金沙,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锦园业主委员会主任。被告:重庆天骄爱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4号附1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3322720E。法定代表人:XX东,重庆天骄爱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田春,重庆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锦园业主委员会与被告重庆天骄爱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锦园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锦园业主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李 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