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民终2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海南琼州建筑工程公司与文方敏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南琼州建筑工程公司,文方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1民终26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琼州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文庄路。法定代表人:陈诗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益泰,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文方敏,男,汉族,1965年10月4日出生,住海口市。上诉人海南琼州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文方敏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6民初6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中查明,一审法院于2017年2月10日向上诉人海南琼州建筑工程公司送达了预缴上诉费通知书,限其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8147元。上诉人海南琼州建筑工程公司逾期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海南琼州建筑工程公司未向本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海南琼州建筑工程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 文审 判 员 曲 洁审 判 员 章 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苏小妹书 记 员 吴崇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