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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81民初2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倪红兵与赤壁市行业管理办公室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红兵,赤壁市行业管理办公室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81民初2031号原告:倪红兵,男,196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被告:赤壁市行业管理办公室。原告倪红兵与被告赤壁市行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赤壁行业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倪红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赤壁行业办为倪红兵补办养老保险手续并交纳养老保险费(从1983年1月起至2004年12月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赤壁行业办负担。事实和理由:倪红兵自1981年3月在原××五金工具厂(以下简称五金工具厂)上班至2004年12月底,根据当时的政策规定办理了身份置换手续,与五金工具厂办理了解除劳动协议手续。按照法律规定,倪红兵在工作期间,五金工具厂必须为其办理养老保险手续。2017年5月初倪红兵才知五金工具厂未为其交纳养老保险费及建立社保档案。倪红兵随即向赤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现五金工具厂划拨赤壁行业办管理。为此,特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因此征缴养老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且五金工具厂于2003年11月27日被本院宣告破产,2005年11月22日宣告终结五金工具厂的破产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故倪红兵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倪红兵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文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肖 翠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