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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3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双喜与陈宏其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双喜,陈宏其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3733号原告:李双喜,男,198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陈宏其,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双喜诉被告陈宏其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双喜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双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冉献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许 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