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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81执1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陈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81执1026号被执行人:陈斌,男,197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福建省漳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闽0881刑初20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斌名下闽F×××××号小型汽车,限十五日内履行义务,逾期将依法交付评估拍卖,以缴纳被执行人的罚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隆  武审判员 郑  志  平审判员 张  亚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晓丽(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