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6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贵州碘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吉发港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碘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贵州吉发港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36执29号申请执行人贵州碘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丹寨县龙泉镇龙泉大道(隆天花园)。法定代表人:余向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樊建胜,男,汉族,1953年10月7日生,浙江省杭州市人,住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竹园21幢中单元102室,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贵州吉发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贵阳国家高新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236室。法定代表人:肖仁杰,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贵州碘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贵州吉发港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向被执行人贵州吉发港运输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贵州吉发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贵阳国家高新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236室是向案外人贵阳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承租所得,该房屋归贵阳高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有,被执行人贵州吉发港运输有限公司与案外人贵阳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17年1月14日届满,被执行人贵州吉发港运输有限公司已不再承租贵阳国家高新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236室,其住所地已发生改变。因被执行人贵州吉发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发生改变,申请执行人贵州碘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致使本院执行通知书无法送达。2017年3月15日,本院又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贵州吉发港运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肖仁杰送达执行通知书,但因联系不上肖仁杰邮件已退回。同年3月22日,本院通过肖义湘(肖仁杰之父)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贵州吉发港运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肖仁杰外出多年,从未与家里取得联系,故无法得知其下落。本院通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贵州吉发港运输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此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贵州碘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樊建胜,并征求其是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贵州碘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樊建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吉发港运输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贵州吉发港运输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彪审判员 任泉宁审判员 吴腾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家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