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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民初1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康灵坡与周杰、周文艺不当得利纠��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灵坡,周杰,周文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6民初1359号原告:康灵坡,男,198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中国电信山西分公司员工,住山西省太原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周杰,男,1990年11月6���出生,汉族,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员工,住山西省太原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周文艺,男,195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西省河曲县,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康灵坡与被告周杰、周文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灵坡、被告周杰、周文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康灵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夫妻在山西创远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投资款及利息143755元;2、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夫妻受捐的救助款16000元;3、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配偶工资收入9000元;4、上述款项合计168755元,判令二被告按照4.75%/年的贷款利率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12024元(暂计至2017年3月12日,计算方式为168755元*4.75%/12个月*18个月);5、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一家三口于2015年10月3日前往四川自驾游时发生交通事故,住院期间,原告配偶周晓瑞所在单位山西创远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将原告夫妻的投资款12万元及利息共计143755元、原告配偶周晓瑞应得工资收入9000元一并送到兰州医院给原告,并向原告一家捐款16000元。因原告一家均住院治疗,上述143755元由山西创远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汇款到被告周杰账户,并由被告周文艺签署收据。9000元和16000元由被告周文艺保管,负责医院花费。但二被告并没有将上述款项用于原告一家的治疗,而是据为己有,经原告多次索要仍然拒不归还。现原告终身残疾,女儿双腿骨折并做脾切除手术,后续需要大量药物辅助治疗,被告占用上述款项,致使原告与女儿的生活雪上加霜,后续药物治疗陷入停滞状态。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周杰辩称,1、交通事故原告负全责,且原告没有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通知我家人,我姐周晓瑞因原告拒绝签字未得到及时抢救;2、山西创远投资及利息是原告与我姐周晓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投资与收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无权要求返还;3、诉讼请求第二、三项,诉求金额不属实,在事故发生后,我姐周晓瑞所在单位领导看望我姐及我父母时,将两万余元支付与我父亲周文艺,对我父母亲表示抚慰,原告无权要求返还。另据核实,在事故发生后原告单位针对我姐姐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单位员工献爱心给我姐姐抢救基金20余万元,该资金全部由原告占有,我方保留追诉的权利;4、原告诉称利息没有事实,法律依据。被告周文艺辩称,投资款的收条是我所签,但是在原告病床旁并经原告同意而签;钱都用于我姑娘出事到逝世及处理相��后事的开销,原告陈述不属实;我姑娘周晓瑞出事到逝世14天原告本人没有签过一个字,作为侵权人原告一直不管不问;在我姑娘还没有出嫁的时候,我给她打了18万元,该18万元用于原告修建房屋及买房。原告康灵坡围绕诉讼请求向法庭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收条;2、网银转账单;3、(2016)川3232刑初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4、(2016)川32刑终38号四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告周杰经质证认为,证据1收条我方认,但这个钱是我姐姐周晓瑞生前的投资款及收益,这个钱不是原告一个人的;证据2这个钱是通过我的账户,由我父亲签收,资金的支配权是我父亲,仅是因我父亲年龄大及当时经受如此巨大痛苦不便存放,为方便保存资金放在我的账户;证据3、4真实性认可,判决书已经收到。被告周文艺质证意见同被告周杰。��告周杰、周文艺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3日,原告康灵坡与妻子周晓瑞及女儿前往四川自驾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住院期间,原告妻子周晓瑞所在单位山西创远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将投资款12万元及利息共计143755元、周晓瑞工资收入9000元及单位捐款16000元一并送到医院。其中投资款及利息143755元由山西创远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通过网银转账汇入被告周杰账户,并由被告周文艺签署收条,工资9000元及捐款16000元由被告周文艺保管。另查明,原告妻子周晓瑞系被告周杰的姐姐,被告周文艺的女儿,在上述交通事故中经抢救无效于2015年10月14日死亡。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本案原告主张的夫妻在山西创远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投资款及利息143755元属生产经营收益,救助款16000元属赠与所得财产,9000元为配偶周晓瑞工资收入,均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康灵坡与配偶周晓瑞共同所有,二被告无权占有。被告周文艺有关上述款项用于周晓瑞住院及处理相关后事的开销,因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二被告依法应返还上��投资款及利息143755元、救助款16000元、周晓瑞工资收入9000元,共计168755元。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本案二被告在取得利益时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所以无需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杰、周文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康灵坡在山西创远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投资款及利息十四万三千七百五十五元、救助款一万六千元、配偶工资收入九千元,共计十六万八千七百五十五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以尚未清偿的债务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千九百一十六元,由被告周杰、周文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志人民陪审员 赵 强人民陪审员 刘瑞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时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