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3执恢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孙华畅申请执行王忠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华畅,王忠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3执恢20号申请执行人孙华畅,女,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执行人王忠山,男,汉族,1957年1月15日出生,个体,住大庆市萨尔图区。本院在执行孙华畅与王忠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忠山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623执恢20号案件的执行。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凤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立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