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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92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宜昌鸿旭物业有限公司与王化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鸿旭物业有限公司,王化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92民初379号原告:宜昌鸿旭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樵湖二路58-56号。法定代表人:王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发栋,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洁,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化兴,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现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原告宜昌鸿旭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化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宜昌鸿旭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宜昌鸿旭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宜昌鸿旭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宜昌鸿旭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浴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向亚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