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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3民初1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鹏与鲁传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鹏,鲁传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323民初1356号原告:张鹏,男,生于1990年2月2日,汉族,居民。被告:鲁传健,男,生于1992年10月9日,汉族,居民。原告张鹏与被告鲁传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鲁传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4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鲁传健于2016年2月3日、2016年2月13日分别向我借款9000元和5000元,并向我出具借条两份,此款经我多次催要无果,故具状起诉。被告鲁传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自动放弃应诉、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本院在向被告鲁传健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材料时,被告鲁传健同意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认可在原告处借款,但具体的借款金额是多少记不清了。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鲁传健于2016年2月3日在原告张鹏处借款人民币9000元,于同月13日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45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两份,后经原告索要未果,引起本案诉讼。另查明,借条上借款人“鲁传建”即是本案被告“鲁传健”。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鲁传健在向原告借款后,经催要未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应承担继续偿还借款的还款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鲁传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鹏借款人民币13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鲁传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袁智禄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骆孝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