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02民初4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市金秋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跃荣、杨凤珍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彦淖尔市金秋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跃荣,杨凤珍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02民初4694号原告巴彦淖尔市金秋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秋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白福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德文,内蒙古惠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跃荣,男。被告杨凤珍,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秋房地产公司与被告张跃荣、杨凤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秋房地产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跃荣、杨凤珍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秋房地产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秋房地产公司撤回对被告张跃荣、杨凤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元,原告已预交46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不再交纳。审判员 王乐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海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