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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民初5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顾权官诉宋继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权官,宋继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5359号原告:顾权官。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欣栋。被告:宋继训。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权官诉被告宋继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顾权官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权官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62元、公告费人民币690元,合计人民币85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仁华审 判 员  周欢林人民陪审员  袁贞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满园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