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民初5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顾权官诉宋继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权官,宋继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5359号原告:顾权官。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欣栋。被告:宋继训。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权官诉被告宋继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顾权官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权官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62元、公告费人民币690元,合计人民币85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仁华审 判 员 周欢林人民陪审员 袁贞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满园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