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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民初4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群英与张勇、张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群英,张勇,张波,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4955号原告:陈群英,女,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张勇,男,198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被告:张波,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为武汉市江岸区工农兵路65号。法定代表人:林玉良,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群英与被告张勇、张波、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群英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群英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群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2元,由原告陈群英负担。审判员 熊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佳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