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7执异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振峰与刘先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峰,刘先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7执异43号之一利害关系人:义煤集团洛阳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超凡。委托代理人:郭新潮。委托代理人:杨慧超,河南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张振峰,男,汉族,住宜阳县。被执行人:刘先朝,男,汉族,现住宜阳县。张振峰申请执行刘先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利害关系人义煤集团洛阳煤业有限公司对本院下发(2017)豫0327执770-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提取刘先朝在义煤集团宜阳县永鑫煤业有限公司的风险抵押金101400元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已生效的(2016)豫0327民特6号司法确认裁定书确认:刘先朝自愿代替原宜阳县全诚煤业有限公司偿还张振峰借款20万元,刘先朝于2016年12月31日前、2017年12月31日前分别偿还张振峰10万元。司法确认裁定书生效后,刘先朝未全部履行义务,张振峰申请强制执行刘先朝1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下发(2017)豫0327执770号、(2017)豫0327执770-1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提取刘先朝在义煤集团宜阳县永鑫煤业有限公司的风险抵押金101400元。利害关系人义煤集团洛阳煤业有限公司对此提出异议。另查明,2017年8月4日,被执行人刘先朝全部履行法定义务,且与申请执行人张振峰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振峰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结案。同日,本院下发(2017)豫0327执770-2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先朝在义煤集团宜阳县永鑫煤业有限公司的风险抵押金101400元的冻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先朝已全部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振峰亦向本院书面申请结案,本院已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先朝在义煤集团宜阳县永鑫煤业有限公司的风险抵押金101400元的冻结。利害关系人义煤集团洛阳煤业有限公司对本院已被撤销的强制措施提出执行异议要求中止执行,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利害关系人义煤集团洛阳煤业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王 丽审 判 员 沈克敏人民陪审员 刘少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田二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