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4执10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昶、吴传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昶,吴传华,林海鹰,福建中银联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4执10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昶,男,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祁门县人,住安徽省祁门县。被执行人:吴传华,男,197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柘荣县人,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林海鹰,女,197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福建中银联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执行王昶与吴传华、林海鹰、福建中银联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依法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吴传华、林海鹰、福建中银联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无不动产、车辆、股权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吴传华、林海鹰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福建中银联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公司两个银行账户已被轮候冻结。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吴传华、林海鹰、福建中银联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培琦审判员 金健群审判员 娄文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童列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