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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72财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涟水县为民运输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涟水县为民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72财保204号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建设北路1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8846958。代表人:侯德光,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上海铭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涟水县为民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朱码船闸宿舍区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65593296670。法定代表人:张伟民。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涟水县为民运输有限公司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公司保险单下尚未支付给被申请人的“苏淮货13789”轮船舶保险赔偿款人民币80万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向本院提供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冻结被申请人涟水县为民运输有限公司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公司涉“苏淮货13789”轮船舶保险赔偿款人民币80万元,期限为自即日起至2020年8月10日止。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龚文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崔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