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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2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孙某成与陈某胜、陈某艺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成,陈某胜,陈某艺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861号原告:孙某成,男,196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泌阳县,现住泌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传文,泌阳县象河乡法律援助站法律援助志愿者。被告:陈某胜,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原籍福某省南安市霞美镇温山村尖仔前82号,现住泌阳县。被告:陈某艺(陈某胜之子),男,成年,汉族,住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成与被告陈某胜、陈某艺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某胜、陈某艺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成撤回对被告陈某胜、陈某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某成负担。审判员  乔国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