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3民初5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宫森与宫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森,宫栋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3民初5695号原告:宫森,男,199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宫栋强,男,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现住浙江省。原告宫森诉被告宫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唐磊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森撤回对被告宫栋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邹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