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8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天津广成宏凯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瑞斯福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广成宏凯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瑞斯福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8095号原告:天津广成宏凯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人民东大街48号。法定代表人:刘士光,总经理。被告:北京瑞斯福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白浮泉路10号北控科技大厦1006B。法定代表人:邹烨。原告天津广成宏凯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瑞斯福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天津广成宏凯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广成宏凯园区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4256元,减半收取计42128元,由原告天津广成宏凯园区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国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骆长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