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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01执恢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赵建停与何光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停,何光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801执恢20号申请人赵建停,男,汉族,1967年12月20日出生,住库尔勒市。被执行人何光森,男,汉族,1982年4月28日出生,住址不详。申请人赵建停与何光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库民初字第190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标的10450元,执行费56.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查询被执行人何光森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库民初字第19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段  凤  梅审判员 周     巍审判员 玉素甫·米吉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  若  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