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民初3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蔺磊与菏泽方信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磊,菏泽方信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02民初3129号原告:蔺磊,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霞,山东能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国强,山东能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菏泽方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重庆路1299号。法定代表人:曹虎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新华,北京市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蔺磊与被告菏泽方信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信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蔺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霞、曹国强,被告菏泽方信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新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蔺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办理权属登记证书违约金22577元(自2015年11月26日至2017年6月5日每日按房产总额的万分之一计算)。剩余违约金要求被告每日按房产总额的万分之一履行至其办理权属登记证书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6月28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商品房一套,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房屋建筑面积93.54平方米,价款377453元,储藏室13.28平方米,价款27888元,原告首付193453元,剩余184000元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商品房交付后360日内办理权属登记证书,但被告在2014年12月31日交房后,至今没有办理产权登记证书。合同第15条第2项关于逾期办证违约金“按已付房款1%支付”的约定对原告显示公平,违约金明显过低。合同中对原告承担的违约金数额全部是按照房款总额的日万分之一约定,为了显示公正,对被告逾期办理权属登记证书的违约金也应按照房款总额的日万分之一计算。被告对不动产权属登记一事一直推脱不办,违约金也拒不支付,无奈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被告方信公司辩称,原告要求按房产总额的日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计算违约金。合同第15条第2项关于逾期办证违约金的约定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违约金应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不能随意增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规定,原告未能举证因逾期办证对其造成的损失,其关于违约金调整的诉请应予驳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6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开发的位于菏泽市牡丹区重庆路1299号嘉和苑小区7号楼2单元08005号房出售给原告,建筑面积93.54平方米,价款为377453元,原告首付193453元,剩余房款184000元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储藏室13.28平方米,价款27888元已付清。合同第15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房产证书的,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被告至今未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权属登记部门备案。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记录在卷,且所有证据均经质证,为有效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第15条对逾期办证的责任及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作出了明确约定。因被告原因,致使原告至今无法办理房产证,被告方显属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053元[(377453+27888元)×1%]。原告主张合同约定的逾期办证违约金,对原告显失公平,违约金明显过低,其主张按房款的日万分之一计算逾期办证违约金,本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本案中,原告主张违约金明显过低,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逾期办证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每日按房产总额的万分之一履行至其办理权属登记证书之日止支付剩余违约金”,因该项违约金无法确定,原告可在办理权属登记证书后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菏泽方信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蔺磊逾期办证违约金4053元。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蔺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4元,减半收取182元,原告蔺磊负担157元,被告菏泽方信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铁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解 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