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11民初1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汪绍富与安庆市富城林业开发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绍富,安庆市富城林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11民初1124号原告:汪绍富,男,197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委托代理人:黄益,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冬冬,安徽益上律师事务多律师。被告:安庆市富城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汪绍富,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绍富与被告安庆市富城林业开发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汪绍富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绍富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绍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汪绍富负担。审判员 吴宜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潘 岚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