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民初5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四川佳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候达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佳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候达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民初5206号原告四川佳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蜀龙大道南段777号佳乐国际城1期10-1-101。负责人谢晓敏。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建国,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候达国,男,汉族,1975年3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佳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被告候达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四川佳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佳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佳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候达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佳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文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 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