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1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李三毛与郭刚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三毛,郭刚忠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1735号原告李三毛,农民。被告郭刚忠,61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三毛诉被告郭刚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三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文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