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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民初1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李三毛与郭刚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三毛,郭刚忠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1735号原告李三毛,农民。被告郭刚忠,61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三毛诉被告郭刚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三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文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