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830民初3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3771高永青与江苏庆亮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永青,江苏庆亮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3771号原告:高永青,女,43岁,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被告:江苏庆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街道五墩村I-32号。法定代表人:孙学文,职务不详。原告高永青与被告江苏庆亮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高永青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永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永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高永青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尹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