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2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婷婷与被执行人孙瑞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终本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婷婷,孙瑞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2执236号申请执行人:王婷婷,女,39岁,汉族,万荣县,居民。被执行人:孙瑞霞,女,37岁,汉族,万荣县,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婷婷与被执行人孙瑞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瑞霞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婷婷30000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工资被另案冻结,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生效。审判长 董殿勇审判员 李作义审判员 薛晓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范小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