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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终3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师现波、师国振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师现波,师国振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30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师现波,男,1972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保安,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师国振,男,1962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红超,河南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师现波因与被上诉人师国振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7民初3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7民初353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师现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赵锐平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赵国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邓 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