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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5执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县支行、山东郓城苏鲁化纤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县支行,山东郓城苏鲁化纤有限公司,郓城县兴安木业有限公司,郓城县森鹏木业有限公司,王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5执6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县支行。住所地:郓城县。负责人:邓魁,行长。被执行人:山东郓城苏鲁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法定代表人:王国华。经理。被执行人:郓城县兴安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法定代表人:刘广聚,经理。被执行人:郓城县森鹏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法定代表人:吴延栋,经理。被执行人:王国华,男,196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郓城苏鲁化纤有限公司、郓城县兴安木业有限公司、郓城县森鹏木业有限公司、王国华借款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5民初2599号民事判决书,于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财产已被另案查封,该案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5民初25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张西果审判员 李世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袁东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