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82民初2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安计明、安秋亭等与安占民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计明,安秋亭,安占民,安占现,安占友,安荣芬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2民初2694号原告:安计明。原告安秋亭。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树勇,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占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涛,定州市北城区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占现。被告:安占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芬(系安占友之妻)。被告:安荣芬。原告安计明、安秋亭与被告安占民、安占现、安占友、安荣芬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安计明、安秋亭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计明、安秋亭撤诉。审判员  张淑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鹤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