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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执5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克海与白平平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克海,白平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5065号申请执行人陈克海,男,汉族,1967年4月27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南二环路迎恩村6社。身份证号:622511967********。被执行人白平平,男,汉族,1969年7月2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张火公路万顺家园小区*******室。身份证号:622511969********。申请执行人刘军文与隋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甘0702民初29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为由,再不要求法院执行(2016)甘0702民初291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702民初29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海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小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