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民申3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赵丽凤、龙口润生食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丽凤,龙口润生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申32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丽凤,女,196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洪禄(系再审申请人之夫),住山东省龙口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龙口润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兰高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史丙彩,总经理。再审申请人赵丽凤因与被申请人龙口润生食品有限公司雇员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6民终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丽凤申请再审称,有新证据证明申请人伤残等级是9级而不是10级;申请人病情至今未愈,需要后期医疗费;发生病情是被申请人没有把申请人直接送到医院,给申请人造成身体和精神创伤,依法应赔偿申请人精神抚恤金。因此,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十一)项规定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6民终199号民事判决。龙口润生食品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1.赵丽凤主张其伤残为9级,并声称有新证据,但其提交的证据在一审中就已经作为一份证据被原审法院采信并作为判决的依据,其再审理由不成立。2.赵丽凤在原审中并未主张后期医疗费和精神抚慰金,不存在原判决遗漏诉讼请求的情形。3.赵丽凤实际的伤情不一定是在被申请人处导致的;即使是在被申请人处摔倒,也系赵丽凤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与被申请人无关,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4.赵丽凤的工资收入平均每天70多元,不是二审法院认定的100元。综上,赵丽凤的再审请求和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驳回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一,对于申请人主张其伤残等级是9级还是10级的问题。申请人再审申请中提交的证据是《山东永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是申请人的损伤构成9级伤残。首先,该证据申请人已经在一审中向法庭提交,不是再审申请中的新证据。其次,由于9级伤残是申请人自行委托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在被申请人申请重新鉴定后,一审法院委托威海恒源司法鉴定所进行了重新鉴定,鉴定意见是申请人的损伤构成10级伤残,申请人对重新鉴定结论没有异议,故原审法院认定申请人伤残等级是10级并无不当。第二,对于二审后产生的医疗费以及精神抚恤金的问题。申请人未在上诉状中提出过这两项诉讼请求,庭审中也未请求增加,所以不属于原判决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情形。综上,赵丽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丽凤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传毅审判员 王 琛审判员 公韶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梁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