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2民初5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丽红与徐飞、唐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红,徐飞,唐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2民初5658号原告:刘丽红,女,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绥化高速公路管理处纪检监察员,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楠,黑龙江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飞,男,197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唐萍,女,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固街**号*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青川县。原告刘丽红与被告徐飞、唐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丽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楠、被告徐飞、唐萍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丽红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徐飞、唐萍偿还借款30万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徐飞、唐萍承担。事实和理由:徐飞与唐萍系夫妻关系。徐飞、唐萍自2008年6月15日至2016年12月5日期间累计向刘丽红借款220万元。2016年12月5日,徐飞、唐萍为刘丽红出具还款计划。约定分五年还清;如约还款,刘丽红免除欠款利息;如未依约还款,从未履行之月按年利率15%计息;且刘丽红有权自徐飞、唐萍未履行时起诉法院解决。徐飞、唐萍承诺的还款方式为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每月15日还刘丽红本金1万元。徐飞、唐萍未按该还款计划履行,故刘丽红诉至本院。徐飞、唐萍辩称:刘丽红所述欠款30万元属实,现徐飞、唐萍无能力偿还。欠款属实。由于刘丽红要求偿还的数额及还款方式,徐飞、唐萍暂时无法做到,造成部分还款没有履行,不存在拒不还款的情况。刘丽红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刘丽红、徐飞、唐萍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徐飞、唐萍自2008年6月15日起陆续在刘丽红处借款290万元。2016年12月15日,徐飞、唐萍为刘丽红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的主要内容为:“徐飞、唐萍自2008年6月15日至2016年12月15日,累计欠刘丽红220万元。总还款期限为5年。自2017年1月至2021年12月。在此5年还款期限内还清220万元,刘丽红不收欠款利息。如未按协议履行还款,在未履行还款的年份或月份开始按欠款额的年利率15%计算欠款利息。并计算复利。同时刘丽红有权对徐飞、唐萍提起诉讼。每月15日为还款日。还款方式为:2017年1月至12月,每月还款1万元;2018年1月至12月,每月还款2万元;2019年1月至12月,每月还款3万元;2020年1月至12月,每月还款6万元;2021年1月至12月,每月还款65000元。”出具欠条后,徐飞、唐萍偿还欠款4万元。尚欠刘丽红借款本金216万元。本院认为:刘丽红与徐飞、唐萍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徐飞、唐萍借款后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刘丽红请求徐飞、唐萍偿还借款3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七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飞、唐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丽红借款3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徐飞、唐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天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