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民初2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齐国利与刘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国利,刘磊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25民初2741号原告:齐国利,男,1983年6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兰考县。委托代理人谢国栋,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磊,男,1978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兰考县。原告齐国利与被告刘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国利及其委托代理人谢国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齐国利诉称,2016年10月份,原告到被告承包的西班牙小镇、固阳宋营小学建筑工地打工,原告的工种为木工,当时约定工资每平方60元。工程完工后,后被告于2017年1月26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今年3月份,被告支付原告30000元,下欠原告工资4664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讨要工资,被告一直推诿,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劳动报酬4664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刘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份,原告受雇于被告在其承包的兰考县西班牙小镇、固阳镇宋营小学建筑工地打工。经结算工资,被告刘磊于2017年1月26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主要内容为:“欠西班牙商业街木工工程款壹万元整、欠宋营小学木工工程款陆万肆仟元整”。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支付原告30000元,下欠工资款44000元未支付,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欠条两份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实为拖欠原告的劳务工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高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齐国利支付劳动报酬44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3元,由原告承担33元,被告刘磊承担450元,执行时由被告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于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然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