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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6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与王天西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王天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434号申请执行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路少军,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葛晓斌,该行职员被执行人王天西,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与王天西支付令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天西名下无存款、无住房、无机动车辆,无工商注册登记。王天西为残疾人,其妻患精神病,家庭生活困难,系贫困家庭,扶贫对象,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生活来源,申请执行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一)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1026执4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清平审判员  陈伟峰审判员  王新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尹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