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22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闫大闯、梁付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大闯,梁付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122执303号申请人:闫大闯,男,汉族。被执行人:梁付磊,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闫大闯诉梁付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梁付磊偿还闫大闯16200元。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磊审判员 安 磊审判员 张向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贾自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