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民初16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沈云秀、顾炜与苏敏、滨海县宏大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云秀,顾炜,苏敏,滨海县宏大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6434号原告:沈云秀,女,196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原告:顾炜,男,198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宇(受沈云秀、顾炜共同授权委托),江阴市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敏,男,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被告:滨海县宏大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东坎镇中心巷28号1幢。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镇苏州工业园区苏雅路158号。代表人:钱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仪,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云秀、顾炜诉被告苏敏、滨海县宏大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沈云秀、顾炜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沈云秀、顾炜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云秀、顾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40元(沈云秀、顾炜已预交),由沈云秀、顾炜负担。审 判 长 钱宇穗人民陪审员 徐玉蓉人民陪审员 陶一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