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2执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邢爱平、王旭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爱平,王旭,王振芳,天津宏保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保115号申请执行人:邢爱平,女,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鹿泉区。申请执行人:王旭,女,199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鹿泉区。被执行人:王振芳,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被执行人:天津宏保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仁霞。地址:天津港保税区。本院在执行邢爱平、王旭与王振芳、天津宏保物流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1122执保1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武迎君审 判 员 张金磊人民陪审员 颉海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书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