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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2执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邢爱平、王旭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爱平,王旭,王振芳,天津宏保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保115号申请执行人:邢爱平,女,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鹿泉区。申请执行人:王旭,女,199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鹿泉区。被执行人:王振芳,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被执行人:天津宏保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仁霞。地址:天津港保税区。本院在执行邢爱平、王旭与王振芳、天津宏保物流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1122执保1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武迎君审 判 员  张金磊人民陪审员  颉海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书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