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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刑终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纪周非法经营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纪周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刑终905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纪周,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家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3月20日被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3月1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5月10日被抓获,次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8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日被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017年5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晋江市看守所。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纪周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2017)闽0582刑初143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王纪周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王纪周,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5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王纪周明知他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伙同林某2(另案处理)分别驾驶车牌号为闽D×××××的“五菱”货车及闽D×××××的“江淮”商务小轿车,从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到晋江市陈埭镇江头村汉邦物流园鑫兄弟快运内,装载76袋烟丝欲运回漳州市云霄县时,被晋江市公安局及晋江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现场扣押到烟丝76袋,共计1900公斤,价值人民币90516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纪周处扣押到作案工具手机3部。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王纪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的供述,且有同案人林某2的供述,证人林某1的证言,书证证据提取单、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行政执法证、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书及核价表、扣押清单及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抓获及破案经过报告、户籍信息、工作说明,检查(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照片及说明,烟叶鉴别检验报告等。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王纪周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运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王纪周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予以从轻处罚;其有犯罪前科,予以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王纪周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扣押的烟丝76袋及作案工具手机3部(均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诉人王纪周诉称,上诉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改判较轻刑罚。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王纪周伙同林某2(另案处理)明知他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于2016年5月10日17时许,分别驾驶货车、小轿车,到晋江市陈埭镇江头村汉邦物流园鑫兄弟快运内,欲将装载76袋烟丝运回漳州市云霄县时,被晋江市公安局及晋江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现场扣押到烟丝76袋,共计1900公斤,价值人民币90516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上诉人王纪周处扣押到作案工具手机3部的事实清楚,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已在一审判决书逐项列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纪周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运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烟草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原判已根据上诉人王纪周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犯罪前科等法定从轻、酌定从重等情节综合评判并予以量刑,量刑适当,故上诉人王纪周诉称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改判较轻刑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上,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越新审 判 员  陈志煌代理审判员  叶昭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施雪灵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