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3刑更1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马木提·麦麦提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木提·麦麦提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3刑更1186号罪犯马木提·麦麦提,男,维吾尔族,1970年7月11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现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26日作出(2001)喀中法刑初字第1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马木提·麦麦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10月18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罪犯马木提·麦麦提曾减刑三次共三年九个月。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监狱于2017年8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监狱认为罪犯马木提·麦麦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减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亦认为罪犯马木提·麦麦提符合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木提·麦麦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遵守课堂纪律,“三课”成绩优秀。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分配,在劳动中积极肯干,年出勤率100%。该犯先后获得记功6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的奖励。本院认为,罪犯马木提·麦麦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木提·麦麦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期限自2020年2月18日起至2026年2月17日止)。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晓 钊审判员 孙 海 峰审判员 艾斯凯尔·库尔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恒 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