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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民初2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高艳芬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艳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2729号原告高艳芬,女,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军、崔雨苗,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0081309784XA。负责人刘学敏,经理。地址:山西省临汾市鼓楼西人民公园西侧。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鹏鸣,山西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艳芬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高艳芬于2017年7月12日撤回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公司的起诉,本庭予以准许。本案于2017年8月10日依法进行开庭审理,原告高艳芬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搜集其他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艳芬撤诉。案件受理费1513元,减半收取计757元,由原告高艳芬负担。审判员  郎振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孟令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