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2民初8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8964曹峰与刘岩、宜兴市理想空间网吧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峰,刘岩,宜兴市理想空间网吧,陆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2民初8964号原告曹峰,男,1966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委托代理人杨永芳(受曹峰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环科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琴(受曹峰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环科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岩,男,1987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告宜兴市理想空间网吧,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陶瓷商城D区**号。投资人陆佳。被告陆佳,男,1982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委托代理人朱凯(受陆佳和理想网吧的共同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曹峰与被告刘岩、宜兴市理想空间网吧(以下简称理想网吧)、陆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受理,于2016年11月15日、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时,原告曹峰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永芳、被告理想网吧、陆佳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凯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时原告曹峰的委托代理人杨永芳、黄琴,被告理想网吧、陆佳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凯到庭参加诉讼。两次庭审被告刘岩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峰诉称,2015年10月24日,刘岩向他借款5万元,月息2分,理想网吧对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后刘岩支付利息至2016年6月25日。因多次催要未果,现请求判令刘岩、理想网吧、陆佳偿还借款5万元,承担自2016年6月2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和律师费0.5万元及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刘岩未作答辩。被告理想网吧、陆佳辩称,他们对曹峰主张的债务不予认可,刘岩是在2016年2月23日成为网吧的投资人,但借条上的签字和盖章时间是在2015年10月24日,因此怀疑借条的真实性,理想网吧从未对借款进行担保。他们要求对借条上的公章形成时间进行鉴定,但由于无法满足鉴定条件,最终无法鉴定。另外他们在与曹峰重新签订租房协议的同时,曹峰也未向他们告知借款一事,也不符合常理。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曹峰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4日刘岩向曹峰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据,约定借款利息为2分,并由理想网吧在担保单位一栏处盖章。另外该借据上约定:如发生诉讼,应由借款方承担出借方实际支付的调查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2016年2月23日,经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理想网吧投资人黄奇变更为刘岩。2016年6月16日,经核准理想网吧投资人刘岩变更为陆佳。2016年9月6日,曹峰诉至本院。另查明,2016年9月5日曹峰与江苏环科园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本案诉讼的合同,后曹峰交纳代理费0.5万元。审理中,曹峰提供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理想网吧档案材料中2016年6月3日陆佳与刘岩签订的转让协议,该协议载明转让人刘岩将其理想网吧以零元价格转让给陆佳,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刘岩对理想网吧的权利义务发生转移,理想网吧的债权债务由陆佳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据此认为应由陆佳对理想网吧的债权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陆佳则认为,转让是事实,但该协议与事实不符。他与刘岩是通过工商代理人办理转让手续的,因工商代理人认为以零元价格转让才能办理变更手续,所以才签订该转让协议的。理想网吧的实际转让价格为36万元。审理中,陆佳提供2016年6月2日他与刘岩、理想网吧股东陆军琪、马骏签订的理想网吧转让协议和刘岩出具的收到30万元转让费的收条。该协议载明刘岩、陆军琪、马骏以36万元的价格将理想网吧转让给陆佳,签订协议时,陆佳支付转让费30万元,剩余6万元于一个月后确认网吧无任何欠费及相关纠纷时付清;刘岩、陆军琪、马骏承诺:陆佳不对转让前的网吧所发生的债务、经营问题、事件负任何责任,所有一切均由刘岩、陆军琪、马骏自行承担,网吧没有对以网吧名义借款或担保债务,因此发生的债权债务纠纷与受让方无关等内容。据此陆佳认为,网吧转让前的债务应由刘岩承担。曹峰则认为,对其真实性无法确认,双方应以工商登记中的转让协议为准。审理中,陆佳提供2016年6月2日刘岩、陆军琪、马骏出具的承诺书和交付手续,证明在网吧交付之前没有对外债务,如有未付清债务,均由刘岩、陆军琪、马骏承担,与他无关。曹峰则认为,对承诺书、交接手续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也不予认可。审理中,陆佳要求对借据上理想网吧公章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后本院委托南京师范大学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因鉴定材料条件不足,南京师范大学鉴定中心终止鉴定。审理中,曹峰认为借条上载明借款利息为2分是月息。上述事实,有借据、转让协议、终止鉴定告知书、核准通知书、委托代理合同、发票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曹峰与刘岩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由于双方在借据中约定的利息2分没有明确是月利率还是年利率,按照民间交易习惯及宜兴市民间借贷的实际利率情况,同时参照银行贷款利率,应认定借据中约定的利息2分为月利率。同时认为,刘岩在2015年10月24日虽不是网吧的投资人,但不影响网吧对借款进行担保,网吧在借条上作为担保人盖章,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理想网吧、陆佳在审理中提出刘岩在出具借条时不是该网吧的投资人,网吧不可能为借款担保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陆佳提出在2016年6月2日其与刘岩及网吧的投资人签订了转让协议,认为应由刘岩承担转让前网吧所发生的借款和担保责任,对此,本院认为,该约定只能对陆佳与刘岩具有约束力,而不能对抗曹峰,理想网吧应对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双方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理想网吧应按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理想网吧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刘岩追偿,同时作为个人独资网吧的投资人陆佳,在网吧资产不足以承担责任时,应以其个人财产承担偿还责任,故对理想网吧、陆佳的抗辩不予采信。曹峰为实现自己的债权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支付代理费0.5万元,符合双方约定,且收费合理。曹峰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刘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曹峰借款5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16年6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二、宜兴市理想空间网吧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陆佳在宜兴市理想空间网吧以自己财产不足以承担责任时,应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三、刘岩、宜兴市理想空间网吧、陆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曹峰支付代理费0.5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0.1280万元,由刘岩、宜兴市理想空间网吧、陆佳负担。该款已由曹峰垫付,刘岩、宜兴市理想空间网吧、陆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支付给曹峰。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方志林审 判 员 孙梦侠人民陪审员 施建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宗 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