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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6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郝勤志与刘改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勤志,刘改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6375号原告:郝勤志,男,1975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邱县。被告:刘改芳,男,1950年5月19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勤志诉被告刘改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勤志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勤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郝勤志负担。审判员  梁红卓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沛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