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1执1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孙世杰申请执行哈尔滨正阳河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世杰,哈尔滨正阳河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1执1375号申请执行人孙世杰,男,195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哈尔滨正阳河调味食品有限公司退休职工,现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哈尔滨正阳河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洪涛,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世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哈尔滨正阳河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7)黑0111民初1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宛 黎审判员 孙振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