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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2执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红坡、李术辉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坡,李术辉,定州市兴晟绒毛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2执607号申请执行人王红坡,男,197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曲阳县,证件号码130634197607092018。申请执行人李术辉,男,196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曲阳县,证件号码130634196406291315。被执行人定州市兴晟绒毛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定州市兴晟绒毛有限公司·,地址定州市西朱谷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兴茹。王红坡、李术辉与定州市兴晟绒毛有限公司、定州市兴晟绒毛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定州市人民法院(2016)冀0682民初97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定州市兴晟绒毛有限公司、定州市兴晟绒毛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红坡、李术辉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定州市兴晟绒毛有限公司、定州市兴晟绒毛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红坡、李术辉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定州市兴晟绒毛有限公司、定州市兴晟绒毛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红坡、李术辉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占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