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2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康乐县金牛资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马海涛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乐县金牛资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马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2922执187号申请执行人:康乐县金牛资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马海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2922民初61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马海涛给付申请人康乐县金牛资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280839.3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278.5元,从被执行人马海涛工资中扣清为止。本案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马海涛系某单位职工,有固定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扣被执行人马海涛月工资3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国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