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4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崔毅与九龙坡区石坪桥昌健吉祥药房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毅,九龙坡区石坪桥昌健吉祥药房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4635号原告:崔毅,男,1977年9月20日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九龙坡区石坪桥昌健吉祥药房,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崔毅诉九龙坡区石坪桥昌健吉祥药房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毅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毅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崔毅负担。审判员 杨 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楚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