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6行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彭时兵与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中梁派出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06行初97-1号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对彭时兵与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中梁派出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一案作出的(2016)渝0106行初97号行政判决书中有遗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06行初97号行政判决书中:1、第2页第19行、“原告仍不配警察工作”,应为“原告仍不配合警察工作”;2、第3页第12行”彭宏六到被告要求解决,应为“彭宏六到被告处要求解决处”审 判 长 冯 晞人民陪审员 游 颖人民陪审员 罗珊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罗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