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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72证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常昌文、盐城市中朝石化运输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昌文,盐城市中朝石化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72证保22号请求人:常昌文,男,195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被请求人:盐城市中朝石化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新沟镇中河路3号。法定代表人:顾生林,总经理。请求人常昌文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海事证据保全申请,请求调取或复制江苏省盐城市地方海事局保存的“阜航化8888”轮船舶登记资料。本院经审查认为,请求人常昌文的海事证据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请求人常昌文的海事证据保全申请;二、对江苏省盐城市地方海事局保存的“阜航化8888”轮船舶登记资料予以调取、复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 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邱雪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