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72证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常昌文、盐城市中朝石化运输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昌文,盐城市中朝石化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72证保22号请求人:常昌文,男,195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被请求人:盐城市中朝石化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新沟镇中河路3号。法定代表人:顾生林,总经理。请求人常昌文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海事证据保全申请,请求调取或复制江苏省盐城市地方海事局保存的“阜航化8888”轮船舶登记资料。本院经审查认为,请求人常昌文的海事证据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请求人常昌文的海事证据保全申请;二、对江苏省盐城市地方海事局保存的“阜航化8888”轮船舶登记资料予以调取、复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 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邱雪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