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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7民初3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河南百爵置业有限公司与杨绍波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百爵置业有限公司,杨绍波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3355号原告:河南百爵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中段458号6层6号。组织机构代码:59628867-3。法定代表人:王卫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荣昌、贾国峥,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杨绍波,男,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原告河南百爵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绍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河南百爵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绍波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百爵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百爵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绍波的起诉。审判员  程海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可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