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6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张树才与贵州鲁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才,贵州鲁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6执289号申请执行人张树才,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威宁县。被执行人贵州鲁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盐津街道梅子坳村。组织机构代码:21499147—9。法定代表人段登华,总经理。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张树才与被执行人贵州鲁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威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的(2015)黔威民初字第38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贵州鲁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树才于2017-02-20向本院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鲁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张树才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树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贵州鲁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张树才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树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0526执28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禄 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翼飞